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分手后女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现象都比较普便,在恋爱期间女方怀孕的,有时从工作角度考虑会进行人工流产,暂时不将孩子生下来。那么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分手时女方能否以此为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这种请求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民事行为归责原则问题。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对于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此可以根据《民法法通则》第132条推定,实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从法律上讲,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恋爱或同居者之间仍然属于两个自然人间的关系,不像夫妻那样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户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