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离婚时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出轨也好,婚外情也罢,不单单是男方的特有行为。生活中女方出轨最有力的证据是生育他人子女。这种情况从道德上应得到谴责,在严格适用法律上并不能得到一定的惩罚。 听听法官的分析。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于宏伟 法官分析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否则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男女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必然会给男方精神造成损害,其损害程度可能更甚于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但案例法院认为,离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试试是不能支持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不能把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并不涉及其他情形,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 陈律师补充: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不能等同为与他人婚外同居,事实上意外事件也可能生育子女。从法律层面,非常难以追究女方以明确的法律责任。 但是,婚内女性这样的婚外情行为给子女打上的烙印是终生的,夫妻没有感情可以名正言顺离婚,要生活,要光明,就要活出理直气壮,千万不要行苟且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