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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员工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甲是乙公司员工,甲的下级丙在工作中遗失玉原材料一块。乙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甲对丙遗失的玉原材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贰万元。双方争议未果,乙公司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贰万元。据查,甲在乙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

 【分歧】

   对于乙公司能否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甲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不能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甲赔偿。理由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玉原材料的遗失是由甲的下属丙遗失的,甲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甲赔偿。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是却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本案中,乙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公司管理层即甲对下属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罚款措施。

  其次,.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因为违法而无效。即使其已经公示、并告知了所有的职工。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与劳动者职务行为致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也应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以及经营管理责任。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还应该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来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虽然是乙公司的管理层,但是其职务行为与乙公司的损失无因果关系,且甲亦未有过错及重大过失,因此,甲不需要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乙公司不能要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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