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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员工缺勤的唯一依据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陆某系被告上海提桥某公司的员工,于20031229日至被告处工作,任贸易二部销售主管,月工资为人民币1万元,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1229日起至20111228日止。鉴于原告工作出色,被告鼓励原告买房,并借给原告2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嗣后,原告按期还款有困难,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扣发原告部分工资2万元,同时被告还未支付原告自200991日起的全部工资,2011419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后原告向闵行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91日至2011419日期间的工资19万元。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全部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请,原告不服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20098月原告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告将原告从贸易二部换到成衣部,原告不去,并于200991日开始离开被告处,事后了解到原告自20099月起去了另一家公司上班。原告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1200元,另有销售提成,月工资不是固定的1万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另由于原告到期不归还借款,被告曾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20万元减去已经被被告扣去的2万元),原告曾在上次庭审中抗辩因为单位未发工资给她,工资可以冲抵借款,但经法院判决属两个法律关系,要求原告对于拖欠工资应另案起诉。
关于主要证据,被告提供了由其制作的考勤记录(主要证明从200991日起,原告全部缺勤已到其他地方上班了)、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庭原告代理人提出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并要求对考勤电脑进行鉴定,遭到被告的拒绝。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43979.29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73562.48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月工资实际为多少?200991日起原告是否还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提供的缺勤记录是否作为审理依据?首先对于月工资,原告提供了银行划款的工资记录,被告否认该记录理由为因为原告有提成,并不是每月工资都是这么高,最终法院取了20099月上推一年的原告月平均工资(9808.33元)。另关于缺勤记录,由于被告拒绝进行鉴定,依据证据规则被告再考勤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被告提供的2010116日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原告称合同虽签订但实际并未履行新合同,该辩称显然不能服众。所以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也是十分正确了,同时对劳动仲裁的错误判决也予以了更正。
 
 
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
郭 毅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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