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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对借名买房带来的腾房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同庆是庄云燕之子。2010年1月20日,庄云燕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A公司将涉诉房屋卖与庄云燕,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价款为36927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后,张同庆及其妻子刘悦以庄云燕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0年3月5日,庄云燕、刘悦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悦出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用庄云燕名字购买面积为74.6平方米的涉诉房屋。
  2011年3月,张同庆以庄云燕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了各项费用并居住至今。2012年3月5日,庄云燕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由张同庆交纳。房屋交付后,庄云燕并未立即入住房屋。2013年春节,张同庆接庄云燕至涉案房屋过年,庄云燕住下,直至2013年8月产生家庭矛盾,庄云燕离开涉案房屋至今。
  后庄云燕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同庆立即搬出上述房屋,诉讼费由张同庆负担。
  二、法院审理
  张同庆辩称:不同意庄云燕的诉讼请求。第一,该房屋是张同庆以庄云燕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屋,此事征得庄云燕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认可,房屋实际由张同庆出资。房屋性质为两限房,是以庄云燕个人名义申请。审批通过后,张同庆出资36万元以庄云燕的名义购买了该两限房。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涉案房屋是由张同庆之妻刘悦出资购买,房屋归刘悦所有。第二,涉案房屋一直由张同庆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张同庆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交纳了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开发商为张同庆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付房屋。第三,庄云燕称将其轰出不符合事实。让庄云燕居住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表示,并不代表房屋归庄云燕所有。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庄云燕,但房屋的所有权是张同庆的,张同庆产权人身份应该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庄云燕名下,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张同庆及刘悦全额出资,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张同庆家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再结合《协议书》的内容,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鉴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现庄云燕迳行要求张同庆腾退房屋,亦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故对于庄云燕要求张同庆腾退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在解决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后再解决房屋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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