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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赠与?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赠与?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发布时间:2016-09-23 08:51:0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高某与前妻离婚,婚生儿子高一判归其抚养。后高某又与罗某再婚,并生育一子高二。高某因查出身患癌症,在其哥哥高大的见证下,高某与罗某起草并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内容大意为将夫妻名下三套房产各分给高一、高二 、高大。高某去世后,罗某将本应分给高一的房产出售,并挥霍所剩无几。

  【分歧】

  关于该备忘录的效力,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备忘录》将夫妻共有财产完全赠与他人,剥夺了妻子的财产权,且从该《备忘录》的形式和目的分析,更接近遗嘱,高某的目的是临终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但由于罗某尚未死亡,该遗嘱带有先天缺陷,即罗某可随时撤销对属于自己财产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备忘录》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所达成的合意,在互相认可的情况下签署、共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备忘录》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方式对家庭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等事项加以约定。《婚姻法》第19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间有关财产的约定本质上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履行时除适用《婚姻法》外还应受《合同法》调整。《婚姻法》也将因此而产生的效力明确为合同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一是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二是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的《备忘录》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是合同的效力。

  其次,夫妻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共同管理和处分权,本案中对房屋的处理属于夫妻共同对外作出的处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行为后果及于同一方的复数主体”,即所有主体共同承担己方行为所产生的共同权利或共同义务,且不以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或消灭。且若允许个别家庭成员可以显失公平等为由对协议的约定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一方面与法律上财产约定产生的物权效力不相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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