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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王丽律师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夫妻一方擅自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制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已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7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1、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由程某某承担;2、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与程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房屋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及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受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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