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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8-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经常会看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变成过路冤家后,相互争夺财产的案例。有的人为了在离婚中不让配偶分割到财产,将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大额财产“赠与”给自己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报复对方的目的。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会带来两类不同的法律后果:
  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如残疾补偿金),那么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以赠与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2)单方赠送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赠与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的,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他人,而没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财产返还。
【案例】
【案情介绍】
   一公司老总与情人立下协议,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全归情人所有,另给情人10万元补偿费。公司老总的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情人返还公司老总妻子房产折价款及赠款共11万余元。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10月,宋先生与白小姐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930,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宋先生愿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 2004年11月15,白小姐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1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20071月份,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丈夫和白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判令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9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白小姐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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