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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期间禁止离婚情形消失法院可判离婚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回放:

  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王女士未提出自己仍处于中止妊娠期6个月内),遂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王女士依法上诉,称其仍处在中止妊娠期6个月内,属于法律禁止离婚的情形,赵先生不得提出离婚。二审法院经审理,将该案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开庭时查明,王女士距中止妊娠已满6个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审法院依旧判决离婚。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法律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符合上述条款规定,而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但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能查明王女士有禁止离婚的情形,却查实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王女士距离中止妊娠已满六个月,法律规定的禁止离婚情形已经消失,且夫妻关系确以破裂,故重审法院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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