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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熊大明专业律师

    编号 简称 具体条文 法律依据 
1 同居与重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32条 
2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32条 
3 赌博等恶习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姻法32条 
4 分居满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法32条 
5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32条 
6 禁止结婚的疾病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7 婚姻基础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8 精神病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9 欺骗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0 未同居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1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2 一方有期徒刑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3 其他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32条 
14 军婚离婚   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的函》的规定: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即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而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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