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某年某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宁、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于2014年8月4日,通过信用卡垫还业务的QQ群中广告获取洪某电话,采取谎称其需要垫付信用卡欠款,可以支付好处费的手段,通过光大银行星海广场支行以现金存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夏某案发后,于2016年3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洪某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广发银行对账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其被动退还赃款,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title="第二百六十六条"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title="第六十七条"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六十七条 " title="第一款"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一款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title="第五十二条"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五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title="第七十二条"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七十二条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title="第一款"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一款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title="第七十三条"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文龙
审判员阎承寰
代理审判员于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