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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友谈恋爱涉嫌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管刑初字第XXXXX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XX,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O元,并于2O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XX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姚XXXX化名张XXXX,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魏XXX,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魏确定恋爱关系,后姚XXXX以其投资项目需要用钱为由,向魏XXXX要钱。同年5月28日,魏XXXX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花都港湾小区东门工商银行门口给姚XXXXX现金4万元,后与姚XXXX失去联系。
    同年9月11日,魏XXXX报警,11月9日,民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10楼1001室贵州茅台镇国宾酒销售公司内将姚XXXX抓获。现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姚XXXX供述、被害人魏XXXX陈述、证人周X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及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明细查询单、被害人提供的世纪佳缘网站通信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赶集网招聘信息、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年龄证明、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XXX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辩解称4万元系其借被害人的,用于投资,因投资失败,未能归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X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已于2009年结婚,用张XXX的名字在世纪佳缘网站上注册过,于2012年底通过QQ聊天认识了魏XXX,2013年年初见面,成为朋友,一直用张XXX的名字与魏XXX交往。2013年5月份的时候,其要投资一个项目需要钱,魏XXXX主动借给其4万元,并以张XXX的名字出具了借条,9月份,魏XXX给其买了一个三星手机,后来也是因为被人骗了,没有钱,魏XXX催还钱比较紧,就把魏XXXX的手机号拉黑了。其投资是做厦门售楼部装修用的,把钱给了马XXXX,马XXX是其03、04年打工时认识的,现在也联系不上他的事实;
    2、被害人魏XXX的陈述,证明其于2012年大概10月份是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账号,想通过这种方式找个男朋友,2013年3月份时有个叫张XXX的人给其写信,要和她交往,就看了看信息,觉得人还可以,就在QQ上聊天,感觉可以交男女朋友,就互留了电话号码,3月底见面,对他印象不错,就开始正式交往。2013年5月份时,他说投资了一个建筑工地,需要50万元,现在还差10万元,他问其有几万,其说有4万元,到了5月28日,他让把钱拿过来用用,其就在花都港湾东门附近的工商银行取了4万元交给了他,他给了一份收条,拿到钱后,他就走了,后也不怎么联系,其给他联系时,他说在外地出差,8月份时他说手机坏了,后在二七区百货大楼附近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三星手机,第二天,其打电话称认识这么长时间了,想见见他家人,他说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然后就挂了电话,后来他把电话、QQ号也拉黑,就联系不上他了。因为很生气就把这个事情给其姐姐讲了,后把他的手机号输入电脑,百度了一下,搜索出一个招聘信息,其姐把电话打了过去,在旁边听着就是他的声音,感觉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证人周X的证言,证明其跟魏XXX是朋友,2013年9月份,魏XXX给其说认识了一个男朋友,交往了半年,在这半年里问他要了4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就打电话不接了。后通过在百度上搜索,其给他打了电话,后就报警的事实;
    3、报案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XXXX于2013年11月9日12时在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被抓获。无自首、立功情节;
    5、扣押清单及扣押说明,证明将被告人正在使用的S4手机被扣押的事实;
    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个人网上银行明细查询单及收条,证明被害人取款及张XXX出具的一张收条及消费4600元的情况;
    7、被害人提供的世纪佳缘网站通信记录,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通信记录,被告人称其未婚,需要找个女友的情况;
    8、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其与被告人在QQ上的聊天内容;
    9、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因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11、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3年11月10日。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称4万元系借被害人用于投资,后因投资失败,无力归还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已婚,但仍在交友网站注册未婚并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交往,得到钱后,即不与被害人联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XXXX
人民陪审员  谷XXXX
人民陪审员  张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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