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刑事诈骗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泰山区法院刑事诈骗罪缓刑判决书(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苟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网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苟某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被告人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后,编造虚假身份,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2月份分多次骗取赵某人民币16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苟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24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谅解书、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经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苟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0元(已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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