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黑屏计划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为
10月21日正式实施的微软windows xp和office正版验证计划,微软反复强调这是一个善意的提示,只要用户不升级就不会出现验证程序。但是用户的软件不升级就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时间久了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会因为无法适应互联网环境而瘫痪。另一方面,很多正版软件用户可能因为升级验证程序遭遇“黑屏”提示。众所周知,盗版软件的使用者并不都是违法的,很多用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了盗版软件,如品牌电脑销售商和软件经销商为了谋取暴利,欺诈消费者出售盗版软件,消费者本身就是受害者。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版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6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这包括软件作品。也就是说,为了学习、研究、科研等,计算机用户可以在一定范围、条件下使用微软的盗版软件,这是合法使用。在此,微软通过强制性盗版验证计划,对这两类合法“盗版”软件使用者进行制裁是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表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客观上,盗版软件的使用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使用和购买微软盗版软件,并同时使用了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2、被经销商蒙蔽购买了“盗版软件”并使用,这部分用户本身就是受害者;3、部分的使用了微软盗版软件,这其中又可以依据上述两种情况划分两种类型;4、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了,合法的使用了微软的盗版软件。基于微软盗版软件的复杂情况,微软以“反盗版”为名,实施强制性的正版验证,并实施黑屏提示,导致盗版用户计算机每小时出现中断,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用户数据资料丢失泄密等。实践中,由于微软正版软件与其它软件不兼容造成的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例子非常多,用户为此丢失数据、重装系统的例子很多,何况盗版验证的每小时黑屏提示呢?微软说不会影响使用是不负责任的欺骗用户。
微软强调是为了反盗版才实施“黑屏计划”,这个解释很荒唐。国家有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微软为什么不依法开展反盗版维权行动呢?反而是通过舆论手段、长时间的宣传自己的“黑屏计划”干扰方案,让计算机用户出现心理恐慌。假如笔者对微软提起侵权诉讼,在起诉前媒体花一个月时间报道此事,这个是依法维权吗?除了炒作、炫耀之外,更好的表述没有。
微软实施“黑屏计划”事先预告、有目的有计划实施为了什么呢?这其中主要是两个目的:
1、干扰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开张的反垄断执法活动。8月份董正伟律师对其提出反垄断执法申请建议罚款十亿美元等,目前反垄断执法正在积极推进。微软遭受到了反垄断执法压力,采取各种手段应对。番茄花园盗版案件和此次黑屏计划都是微软的应对策略之一;
2、微软通过黑屏计划向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用户炫耀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技术能力和手段、经济实力等,告诉微软的盗版软件用户和正版用户微软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权力和操控能力,随时可以掌握计算机用户系统运转情况,就算是盗版软件也能让计算机系统失去工作能力。今天能够通过黑屏计划对盗版软件用户进行制裁,明天就能对正版用户计算机系统进行远程操控。今天能够在中国实施黑屏计划,明天就能在世界任何地方实施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划。微软的技术力量和手段可以通过互联网操控任何微软软件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公民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完全可能被微软操控或掌握,信息安全没有保障!这些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行为,不是反盗版法律措施!
计算机用户从市场购买软件和硬件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受《合同法》和《物权法》约束。当用户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并组装在一起时,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是这个体系统的所有权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在此用户被蒙蔽购买了假冒的微软“正版软件”后,其仍然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一些部分使用了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用户,部分软件的盗版也不应当影响整个计算机系统的稳定运转,而微软的黑屏计划确实用户计算机系统完全陷入间歇式的停顿状态,影响用户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
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能,软件产品制造者在销售软件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一项特殊义务就是对软件产品不断的进行更新升级完善,保证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所以,微软软件的升级更新是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义务。而微软公司在升级过程中增加的正版验证计划不是与消费者之间事先约定好的义务,这种中途增加消费者义务的验证正版义务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没有消费者同意就是违反《合同法》。
另外,消费者同意升级并不意味着同意验证和干扰程序的安装。未经计算机系统物权所有人同意,增加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或者干扰、影响、破坏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其次,假如微软在销售正版软件时非要让用户签订一个正版验证的升级计划,这也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没有法律义务接受微软公司的检查。
此次微软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强制性的,或者说选择性的盗版的验证计划,表面上看是一种可选择的,但实际上你这个计划一提出,它就是一个合同的变更行为。这种变更行为增加了作为消费者的责任或者义务。同时无论用户选择升级或者不升级,这都是单方合同义务的增加,就算我选择了一个升级活动,我也没有必要强制性的单方接受你的验证计划,因为这个不是法律规定的用户义务,或者软件销售过程当中一个消费者的必然法律义务。
正常的升级活动是微软作为软件厂商你必然的一个法律义务、约定的一个义务,也是软件特殊产品的一个属性问题。但是,对于你这个验证的行为,法律上讲它是一个增加消费者负担的不公平的一个附加义务,这个附加义务消费者没有这种责任,或者没有这种义务配合微软去实施。
其次,微软这个验证计划实施以后,发现盗版软件以后,还要每小时不间断的提示。这个提示每小时一次,造成计算机系荣出现暂时性的失灵,不能正常工作,如果这台计算机正在写一些个人隐私信息的时候,保存不及时可能会造成丢失。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微软实施黑屏计划,进行强制性的盗版验证、干扰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的经营方式,侵犯的计算机用户的物权和隐私权,以及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等。微软所谓反盗版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和途径解决,而是私设公堂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加区别的对所谓的“盗版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就是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对用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经营行为,不合理条件就是用户接受计算机信息系统“微软的盗版验证和黑屏干扰提示”,损害用户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微软实施“黑屏计划”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用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经营行为,用户没有义务配合微软进行正版验证。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