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与市场大鳄的战争———评欧盟微软案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1月,微软公司宣布同意让用户自由选择最多12款其他浏览器,欧盟去年12月也宣布,撤销对微软的反垄断指控,并决定不对微软进行罚款。同时,微软承诺在未来5年内履行同欧盟监管当局签订的一项关联协议,该协议要求微软提供屏幕弹窗,允许用户用Firefox或者Chrome、Opera等浏览器替换IE浏览器。显然,双方已握手言和,但事实上,这却依然需要五年后的市场来进行检验。
跨国公司往往在东道国被复杂的眼光所关注,当地人认为他们都是“既可爱又可恨”的组织。在欧盟,微软同样扮演着这个角色。微软在充分满足欧洲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被欧盟委员会施加着压力,不经意间,作为两个属性迥异的强大市场力量,欧盟和微软,在欧洲共同体市场中,已悄然博弈十多年,到2009年底,双方终于高挂免战牌。
利益冲突之后
作为全世界最大市场的欧洲贸易圈,对于微软公司而言,毫无疑问是极其重要的,它提供着巨大的商机,但同样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片土地上,有着微软公司众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也有着它直接的竞争者。
作为跨国公司,微软走出国门的根本目的当然是获取利润,当公司使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市场的竞争和利润的争夺时,一切显得令人信服。但问题是,如何确保合法呢?
东道国企业Opera的抱怨、不满和申诉,推动了竞争法律程序的启动。微软持续受到了欧盟反垄断法的监管和限制,仅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罚款,迄今为止已总计16.8亿欧元,约合24.4亿美元。
市场竞争最终变成了欧盟竞争法框架下的博弈。
以法律的名义
法律博弈的起点是1998年12月,Sun公司向欧盟监管机构投诉,称微软拒绝提供Sun服务器软件与微软Windows桌面操作系统通讯所需要的互操作性信息,欧盟由此开始了对微软公司的漫长调查。随后,微软收到了欧盟开出的多次罚单。
微软辩称欧盟罚款是不公正的,四处鸣冤,并表示将继续上诉,美国外交官员也建议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25个成员国公平地对待微软。但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仍然驳回了微软的上诉,支持罚款判决,并要求微软支付欧盟委员会主要费用。
然而,祸不单行。三个月后,12月17日,微软又收到挪威浏览器开发商Opera向欧盟委员会递交的反垄断投诉。在历经两年的调查后,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1月起诉微软。
这次,微软妥协了。为避免欧盟反垄断罚款,微软在Windows中提供竞争对手网络浏览器,并最终在12月16日为此事划上句号。
自Sun公司投诉时起,市场主体的竞争已经演变为代表东道国利益的执法机构与市场大鳄之间的博弈,结果就是:欧盟步步紧逼,微软撤兵移营。有趣的是,欧盟指控微软的行为有损消费者利益,但在整个博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大都是作为竞争对手的企业,我们不禁要问,竞争法到底保护的是竞争者还是消费者?
消费者的保护伞
启动法律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但规则的适用同样需要道义上的借口。竞争法,正充当消费者免受市场侵害的保护伞。虽然自由竞争模式效率很高,但也不是没有缺陷,对竞争市场的干预也相应产生。垄断或破坏性竞争,就为执法机构对微软公司的监管提供了理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也通过欧盟执法机构的行动得到了实现。
欧盟通过竞争法来维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能否做到呢?这至少应达到三个条件:有供适用的竞争法律;有适格的申诉主体或者合理的受害者;有强势的执法机构进行推动。这三者缺一不可,但更进一步说,还需要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能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在此前提下,竞争法的社会效果才能得以显现,有“经济宪法”之美誉的反垄断法才名至实归,跨国公司的承诺与让步也才成为可能。
在欧洲,公司与政府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政府机构深入参与并帮助本区域公司向国外市场渗透,并且保护这些公司在欧洲市场免受域外公司的竞争。微软和美国政府已经让步,正是欧盟的政治与经济力量,决定了这一切能得以实现并得到保障。跨国公司所属国与所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至少,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要做到这么强硬,恐怕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
(钟刚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