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遏制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营机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因此,为了更有针对性、更加卓有成效地与贿赂犯罪作斗争,笔者对贿赂犯罪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动向及遏制对策进行探讨。
一、社会转型时期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
1、随着体制转轨带来的权力热点的变化,经济热点部门的集中点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行贿活动的目标是收买公共权力,获得公共资源。经济热点部位和公共权力的集中点必然成为行贿者重点进功的部位,从而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公共权力热点的变化,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域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一是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配额的分配、公司上市融资等,拥有较大的权力。围绕这些资源配置,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 数。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 二是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 ‘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重的影响和作用。这一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三是建设工程发包领域。经济结构转轨,特别是农业人口大量转入基本建设战线,加剧了建筑业“僧多粥少”的局面。各种经济成分的工程队为了得到施工任务,除了公开投标、竟标外,不得不靠金钱开路,搞私下交易。许多握有工程发包权的行政官员或工程项目经理成为行贿者寻猎的对象。
2、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者的“武器”,又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
80年代中期以前,行受贿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利用职权“走后门”招工、提干、升学、参军、分房、调动工作等。行贿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受贿者收受的主要是实用消费品,收现金的较少。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加深,情况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贿方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赚钱、买权方面的目的日益凸现出来。由于对权力、金钱的追求无止境,这种情况使行贿人由一次性、偶然性的行贿逐渐发展到连续性、必然性的行贿,使贿赂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其次,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已不罕见。
3、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
除了传统的第三人在场不收,生人送的不收、单位送的不收(担心有账可查)、收钱不收物外,行受贿犯罪正在向更加隐蔽化、策略化的方向发展。一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袋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求。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逃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 ,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三是有的受贿人很善于包装自己,掩饰罪行。如以小掩大,平时大肆作案,在反腐败风头紧时收敛一下,或者故意做几件所谓拒礼拒贿、廉洁从政,不论亲疏远近均按章办事的“事迹”,并大肆宣扬,博取廉正之名;有的虽然已通过受贿积聚巨额家财,但公开场合总是衣食俭仆,决不铺张露富;有的自己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而由家人收钱,一但案发,便以自己不知情搪塞。
4、窝案、串案突出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供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还有,组织人事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
二、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应当采取的对策
遏制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已经暴露的贿赂犯罪,增强威慑效应。要加强对国家工职人员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内心防线,深化体制改革,堵塞犯罪漏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收到好的效果。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遏制贿赂犯罪是其重要的职责。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袋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抓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当前,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发现一件,查办一件,决不手软。因为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了一部分权力,他们的腐败行为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很大危害,必须下决心,花大力气,切除这些寄生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二是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 、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组织人事工作、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三是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 响的行贿犯罪。同时,还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贿赂犯罪的研究,把握规律特点,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2、针对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一是要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结果反馈制度,切实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严厉打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件,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二是要大力加强反贪情报工作,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通过深入群众调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专门手段等方法,广泛收集案源信息、社情信息及其他涉案信息,增强发现揭露犯罪的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如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四是要逐步增强对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把运用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
3、针对打击具有滞后性、被动性的特点,大力加强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一是要积极研究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科学预测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立法活动和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前期论证,分析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努力从体制、机制、法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研究防范对策,提出完善立法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二是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亡羊补牢,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通过举办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增强自律性和勉疫力。
4、加强预防,搞好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检察机关的专门反贪预防机构,根据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在党委统一部署下,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二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廉正意识,按照中央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统一的正确的目标,形成“为廉光荣、以贪可耻”的社会风气,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将贿赂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