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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7-02-04    作者:李水全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7、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12、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3、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4、司法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票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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