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 2016年8月25日起施行)
序 号 赔 偿 项 目 标 准(元/年)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6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46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21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582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4582
4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33983
采矿业 46482
制造业 46616
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2033
建筑业 4664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620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958
批发和零售业 46855
住宿和餐饮业 30656
金融业 105485
房地产业 468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9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672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952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684
教育 56894
卫生、社会工作 66257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5928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871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说 明: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
(2016 年8月25日起施行)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9467元/年×赔偿年限: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以20年为限分别为528320元、189340元。
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82×6个月=27492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 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