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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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