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调整河南省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5年调整河南省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直统筹单位: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15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二、调整标准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此次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 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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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 发生工伤人员
| 1996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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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津 贴
| 一级
| 190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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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80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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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70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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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6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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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50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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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0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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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理 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120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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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10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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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8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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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 恤 金
| 配偶
| 11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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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孤寡老人)
| 13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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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9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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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
| 11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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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来源(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四)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四、调待手续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符合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正在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由省工伤保险中心依照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统一调整,调整待遇结果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见附件1、2)反馈所在单位核对,经单位核实无误签字盖章,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审批。省工伤保险中心将于2015年9月底前将2015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一并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相关人员储蓄卡上。五、其他要求 1、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管理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调待手续,按省工伤保险中心的审批程序由其自行办理;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人员的调待手续,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同时请于2015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2、待遇调整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