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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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1〕87号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1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8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6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64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4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94元/月;父母、子女增加7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23元/月。 二、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0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三、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