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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吗?
发布日期:2017-01-15    作者:张静律师
天河区的卢某向海珠区的刁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还款期到后卢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卢某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诉至天河区法院。刁某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天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至海珠区法院管辖。本案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
 
律师解答:天河区法院和海珠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天河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海珠区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以上规定可以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那何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呢?
民间借贷存在互为接受货币一方,借出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那么起诉的时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原告起诉时具体所在的地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即天河区法院,本案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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