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析
好久没有时间写律师随笔了,今天算是忙里偷闲。静思一下,前一阶段代理了一个关于学生在校打架致伤一案中的受害方,感觉法院判决使用了过多的主观认定。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濑江,说实话有失职业水准。但在目前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代表了一个法院的现状......言归正传,这个案子是由于双方不能调解,受害方无奈之下选择了诉讼。开始接到这个案子时,我们的诉讼策略是要讲学校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判决后便于履行。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案件的过程为,原告和几个被告在下午上学时在学校水房产生纠纷,不了了之。在下午距放学还有10分钟左右时原被告都去了厕所,在厕所处被告故意找茬将原告打成轻伤。大家注意两个要素,1、在水房产生纠纷这个事实学校是知青的;2、距放学还有10分钟应属于学校管理的时间。在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伤害,学校怎么可能说没有责任呢。这一点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