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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篡改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将获刑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孙术校律师
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据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明确了18种属于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特别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颜茂昆表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他强调,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据环保部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目前全国已建成中央、省、市三级350多个污染源的监控中心,10257个国控重点企业组成的国家监控网络体系。今年以来,国家在推行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1436个国控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监测事权已上收国家。他指出,国控的重点监测点位,数据整体比较客观,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存在一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情况,故意堵塞采样口,人为修改参数,导致数据失真。”
  别涛说,这次司法解释解决了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将配合、支持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 情节严重追刑责
  《解释》还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新纳入“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颜茂昆说,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实践中环评造假或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将从重处罚
  《解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将从重处罚。
  颜茂昆说,《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四种情形的环境污染犯罪将从重处罚,还包括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排放有毒物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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