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评级“差评”不构成商业诋毁
一、案情介绍
久某公司经营一家P2P网站平台,专做短期借款的投融资,经营范围涵盖汽车质押贷、房屋抵押贷、银行短期过桥拆借、大企业信用贷款等,公司自称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
某世纪公司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与久某公司有业务交叉。某世纪公司自2015年起,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并定期发布评级报告。随后,某世纪公司在自办网站及公众号上发文,对100家P2P网贷平台作评级报告,其中第一期将久某公司网站平台评定C级,表示该平台“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问题;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需谨慎考虑。”在第二期评级时,将久某公司评定为C-级,表示该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平台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同时指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转发,引发关注。
久某公司认为,某世纪公司无权发布评级报告,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二、法院审理
原告辩称,被告并不具有评级业务资质,根据其所谓的评级标准,对原告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评定报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在两份评级报告中所作评价毫无事实依据,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原告商誉及经营收益受到严重影响。
据悉,目前市场上有四类机构在做P2P网贷评级,分别为:传统的商业评级机构;科研、学术机构;第三方平台;媒体。网贷评级标准目前尚难形成被普遍认可和采用的版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评级资质,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的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虽然双方之间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系同业竞争者,但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原告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收集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无法证明评级结果使原告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誉受损。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三、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