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竞争对手“不昨样” 已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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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营者在百度推广中称竞争对手“不昨样”,竞争对手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不昨样”与“不咋样”仅一笔之差,极易误导公众,构成商业诋毁。
2012年2月,重庆欧文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文外国语学校在百度上发现,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在百度推广中以“重庆欧文英语”为关键词,发布“欧文英语不昨样,要选就选早八点”的推广标题,且该标题链接到早八点公司的网站。
欧文公司与欧文学校认为早八点公司和百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诋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早八点公司与欧文公司、欧文学校经营范围有重叠,存在竞争关系。早八点公司在百度推广中擅自将“重庆欧文英语”设为搜索关键词,导致用户搜索该关键词首先获得的是早八点公司的网站链接,从而增加网络用户访问量,挤占了二原告的市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尽管早八点公司发布的推广标题中写的是“不昨样”,但日常用语中,没有“不昨样”而只有“不咋样”的表述方式,“昨”与“咋”仅一笔之差,字形上极其近似,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发现这一差别,极易理解为“不咋样”这一负面词语,因此,早八点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至于百度公司,法院认为,依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近日一审判决重庆早八点公司在十日内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谢威利 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