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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诉讼保全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朱孟杰律师
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诉讼保全---一篇原创小文章在当今民事诉讼中,及时保全被告的财产,是获得民事诉讼实质胜诉的不二法门,但是如今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老赖们逃债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逃脱法院联网查控系统的监控,成为老赖们赖账的一项新手段。银行理财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为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并由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的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本身的定义,根据X银行的宣传材料显示,是指居民通过购买财务计划将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手段。结合以上官方定义和准官方定义,可以得出,购买理财产品本身就是购买人与商业银行约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将自有资金转移给商业银行,并委托其掌管并盈利。由此来看,理财产品在会计上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资产确属无疑,但其应当归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有权保全的财产中的哪一类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可以保全的存款、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耳熟能详的东西,似乎没有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在保全申请书中写上请求保全银行理财产品若干元,稍有经验的执行法官必然会以法律对银行理财产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加以驳回。那么写上保全银行存款若干,但在保全中却会发现许多人购买了理财产品,但法官在临柜查询时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却会发现根本不会显示其这块存款,银行也不会主动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会看到一个空空如也的账户而已。其实这个小问题可以回归理财产品的本质属性,根据XX银行的一份理财产品计划书的说明:---1、银行产品认购期:X理财产品认购是由客户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用于认购的投资本金将暂时冻结。(也就是说此时客户的存款仍在其个人账户上,但已经被冻结),2、产品进入封闭期后,不可再进行认购、撤单、赎回等操作(在此第二阶段,客户的存款将被银行划走,归集到一个所谓的理财池,购买债券基金或者其他高收益金融产品了,这也就是银行账户是空的原因)许多银行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又会出现一个所谓的理财账户,笔者认为这个账户作用仅仅是显示理财的盈亏,而根本不具备实际的财产属性,申请冻结这类账户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综上,对理财产品的冻结应该通过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所有账户的方式进行解决,在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就会根据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将理财资金划入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以此也就达到了诉讼保全的目的。笔者认为许多理财产品实际上类似于信托,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理财产品在期满之前应当是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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