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场内被打 商场应否担责?
与朋友结伴逛商场,或为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或纯粹就是为了消遣。去年12月21日中午,刘宏涛等4人相约去银基商贸城购买服装,但因为突遭袭击,不仅购物时的好心情荡然无存,而且还被打伤。
当日大约1时30分,刘宏涛等4人在购买了两件“保罗”牌大衣后欲离开商场,当走到商场四楼(三期)电梯口时,突然从他们身后冲出十几个手持钢管的人,不由分说,
对他们四人一顿暴打,刘宏涛等4人当即昏倒在地,殴打行为前后持续了五六分钟。后有人拨打110和120,大约10分钟后,巡警赶到现场,120随后也赶到,但歹徒已不知去向。刘宏涛等4人说,在事情发生的期间,他们没有见到银基商贸城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前去制止暴徒的不法侵害。
为讨“说法”上法庭
高高兴兴去商场购物,却遭暴徒袭击,并致不同程度受伤,而歹徒又逃之夭夭。在一时难以找到暴徒的情况下,这4名身心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向商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刘宏涛等4人认为,他们作为消费者,在银基商贸城购物时,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银基商贸城是一个大型的购物商场,理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但该商场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歹徒在商场肆意殴打消费者,而商场却不能出面制止,有明显的过失,商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他们4人分别要求银基商贸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9000多元到1万多元不等,并分别提出每人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针对银基商贸城是否该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该商场的经营方式有别于其它商场,它是把商场内所有的柜台租赁给不同的商户,他们也没有向商户收取治安费。他们认为,对在商场内购物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应由商户自己承担。他们商场的保卫处的主要职责是商场外的交通秩序维护。另外,在案件发生后,他们到商户中走访,没有听说有人在商场被打。
法院判决商场不应担责
近年来因服务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在商场内被打,商场应否担责?备受关注的消费者诉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昨日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害。但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遭第三人殴打,当时商场保安并不在场,原告处于保安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且殴打仅仅持续了五、六分钟,第三人即扬长而去,致使被告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有的及时制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的义务。被告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应免责。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宏涛等4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场是否担责 要看具体情况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虽然承认了商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却免除了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有何依据?
此案的主审法官、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陈赞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其服务的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对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在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承租的空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出租人对未出租的公共部分如通道、楼道、厕所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陈法官同时告诉记者,商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法院在判断商场经营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时,要看商场有无过错,即商场经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在本案中,原告刘宏涛等4名消费者在被告经营场所遭第三人殴打,当时商场保安并不在场,且殴打仅仅持续了五、六分钟,使暴者即扬长而去,致使商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及时制止来自第三方侵害的义务。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免除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