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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非法经营烟草涉案数十万只经辩护后被判缓刑的宁阳县法院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多人非法经营烟草涉案数十万只经辩护后被判缓刑的宁阳县法院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薛某、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薛某、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付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薛某、付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其与被告人薛某交易的犯罪事实中,辩解称第一起与第二起为同一起事实,第三起指控的数量不实,实际为4万支,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薛某的交易犯罪事实中,对指控的第一起,只有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对数量记不清,没有相应的凭据相印证,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国运物流托运单相矛盾,亦属于事实不清。对指控的第四起,实际数量应为12万支。被告人付某某除如实交代与被告人付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外,还主动交代了与被告人薛某的非法经营行为,系初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经营卷烟92万支;被告人薛某非法经营卷烟46万支;被告人付某非法经营卷烟46万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薛某、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其与被告人付某某交易的第一起事实的供述没有明确的时间及金额,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付某某庭审中辩解称指控的其与被告人薛某交易的第一起与第二起为同一事实,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该起事实的指控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及物流托运单、被告人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所称指控的与被告人薛某交易的第三起事实数量不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薛某交易的第三起事实不清、第四起数量不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标题:付某、付某某等非法经营罪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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