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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4万支被新泰市法院追究非法经营罪判缓刑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1-09    作者:马家强律师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4万支被新泰市法院追究非法经营罪判缓刑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原标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罪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鲁某某、薛某(另案处理)销售卷烟共计245000支。经鉴定,被告人销售的卷烟部分为真品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鲁某某、薛某出售卷烟时被新泰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薛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应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向鲁某某、薛某(均另案处理)销售卷烟共计245000支,违法所得5000元。2016年1月19日,张某某向鲁某某、薛某出售卷烟时被新泰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卷烟134条共26800支,并从张某某家中查获卷烟352.2条共70440支,以上共查获卷烟97240支,已查获的卷烟含真品卷烟及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张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鲁某某、薛某、薛某甲、李某某证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新泰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材料及证明一宗,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某记账用“墨象禅心”书画精品集一册,汇款收据、康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一宗,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涉案违禁物品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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