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