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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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