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波波诉被告洪明明离婚后财产纠纷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初波波诉被告洪明明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和被告原来是夫妻,后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原告自己购置位于大庆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7-1-104室的房屋;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双方于2010年月日签订《房产协议》,约定自2010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原告将自己的位于大庆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7-1-104室的房屋让被告居住六年,来抵偿债务,但是,合同到达截止期限,被告无理拒绝迁出,现已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1000元。
原告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大庆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7-1-104室立即迁出,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请计算至该案件审理完毕)。
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律师的意见如下
首先,依据双方的离婚证能够证实,双方是在2007年7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而位于大庆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7-1-104室的房屋,是双方离婚后在2009年5月原告相他人购买的,因此该房屋和被告没有关系,原告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有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实。
其次,双方于2010年9月12日签订《房产协议》,约定十分清楚,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原告将自己的位于大庆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7-1-104室的房屋让被告居住六年,来抵偿债务,但是,合同到达截止期限,从合同能够体现现在状态,被告没有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已经违约。
再次,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形成违约损失,现已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应该以租金计算,原告方提供了计算的依据。
最终原告胜诉
整理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