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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涂宗华律师
原告苏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江西省某某人,住南昌市某某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生,江西省某某县人,住南昌市某某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南昌市某某某某路某某号(建筑面积XX)的房产一套。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南昌一酒吧认识,后在被告的追求下,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江西省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XXXXXX-XXXX-XXXXXX。2014年7月原告怀孕,不久便被确诊为宫外孕,9月行流产手术,之后至2015年11月原告均在服中药调理身体。婚前,原告对被告很是缺乏了解,双方虽均在南昌工作,但却来自不同的地市,偶有吵闹,却仍结为夫妻,感情基础很是不牢。婚后,被告仍坚持在酒吧上班,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关系,且性情大变,长期夜不归宿,与朋友通宵打麻将,即使偶尔回来也是凌晨四五点钟,长期对家庭事务从不过问,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双方经多次沟通仍未见好转,二人间感情趋于破裂。2015年6月,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吵闹打骂成为常态;至2015年10月,双方已完全水火不容,被告的暴力行为更是让原告心生恐惧,原告已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但未按乡俗给付彩礼,原告还为此置办嫁妆。
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XX㎡,并于2013年7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证号为:洪房权证某某区字第XXXXXXX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历长达两年多的情感纠葛,双方间矛盾已不可调和,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也多次信誓旦旦的表示同意离婚。为妥善解决双方间的婚姻和财产分割问题,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所请。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时间: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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