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治疗子宫肌瘤期间未监测瘤体情况为过错
中医治疗子宫肌瘤期间未监测瘤体情况为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无手术指针的较小子宫肌瘤在中医治疗期间,医方应当监测瘤体情况,若医方未监测瘤体情况,而子宫肌瘤在治疗期间迅速显著增大以致需要手术治疗的,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4日,王某常规体检发现子宫肌瘤,彩超报告单记载:子宫前壁肌层宫体下段见低回声结节,大小约4.03×3.27×4.08cm,轮廓清晰。
2012年8月31日,王某到甲中医诊所就诊,医生给予中药方剂治疗,此后王某每周到甲中医诊所规律复诊至2013年1月31日。
2013年2月18日,王某因腹痛至乙医院就诊,彩色超声报告单记载:子宫前壁可见大小约为5.91×5.04cm低回声包块,超声诊断:子宫前壁低回声包块(考虑肌瘤,注意变性),盆腔积液。
2013年3月4日至12日,王某在丙医院住院,入院诊断:子宫肌瘤。入院后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核除术,术中见:子宫前壁可见1个大小约7×6cm肌瘤结节,向粘膜方向生长,宫底部分别见直径约为1.5cm和1cm两个肌瘤结节,术程顺利,术中出血15ml,尿管通畅,尿色清,术中切除物送冰冻回报良性。石蜡病理回报:子宫平滑肌瘤,局灶细胞丰富。术后患者恢复良好。
经王某申请,一审法院随机确定由A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伤残等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之前,法院对甲中医诊所提供的王某就诊病历手册、处方笺进行质证。由于上述病历材料由甲中医诊所接诊医生书写,字迹潦草且内容过少,病历手册中的大部分内容系由处方笺誊写,无法辨认与誊写内容是否一致,王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对甲中医诊所就上述病历内容提供的说明不予认可,故法院在委托A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同时,函告该所:1、门诊病历字迹潦草,内容过少,无法辨认与誊写内容是否一致,但就2012年8月31日门诊病历中可看出“子宫肌瘤”字样。2012年8月31日处方中病情诊断一栏可辨认“子宫肌瘤”字样。2、就现有病历材料无法证实的诊疗过程,由于与医方书写病历不规范存在关系,故鉴定人可参考患者提供的起诉书、事实陈述材料,以其陈述的事实作为鉴定依据,结合可辨认的病历材料,用以认定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用药、诊断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方子宫肌瘤加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A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1)甲中医诊所存在以下过错:①病历书写不规范,笔迹潦草大部分内容难以辨识。②病历材料无法反映医方辨证过程,且对子宫肌瘤没有诊查记录,复诊过程中亦缺少相关辅助检查、验证疗效及对病情的动态观察。③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2)综上所述,鉴于被鉴定人子宫肌瘤的体积增大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①项与被鉴定人子宫肌瘤增大需手术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②项、第③项与被鉴定人子宫肌瘤增大需要手术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伤残程度属10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证实:甲中医诊所在王某就诊过程中,按照中医四诊的治疗原则为其开具中药,尽到了基本的查体义务。但是,由于接诊医生书写的病历材料过于简单、潦草、不全面,病历书写不规范,缺少相关检查措施验证疗效,无法反应其辨证过程,且对患者子宫肌瘤无详细的检查记录,处置及复诊过程中仅见中药方剂,其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就告知义务的履行,甲中医诊所亦存在过错。目前虽无相关证据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能够直接促进子宫肌瘤增生,但上述医疗过错行为影响了王某对其病情治疗方案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王某子宫肌瘤增大与甲中医诊所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关。考虑王某在甲中医诊所就诊前两月经B超检查其子宫肌瘤无临床症状,无手术指征,但此后半年内肌瘤生长迅速,且出现了腹痛症状,需手术治疗,故认定甲中医诊所应当对王某子宫肌瘤增大并手术,以及手术后的身体损害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
甲中医诊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子宫肌瘤是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较小体积的子宫肌瘤没有相应的症状常不必治疗,但是需要规律检查监测子宫肌瘤的相关情况,短时间内显著增大或者变性的子宫肌瘤需要及时手术治疗。
本案,王某2012年6月确诊子宫肌瘤,8月于甲中医诊所就诊时仍无手术指针,予中医治疗无过错,但是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比如:是否需要治疗、治疗的相关方法、检查复诊的相关情况。可是甲中医诊所,一方面病历书写潦草、简略,另一方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5个月的诊疗期间未予或者要求患者复查妇科超声,显然甲中医诊所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虽然甲中医诊所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导致王某子宫肌瘤显著增大,但是甲中医诊所无疑妨碍了王某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及延误了治疗时机,故甲中医诊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