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无证酒驾逃逸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吗
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2年3月,最高法发布的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首先保障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事故一旦造成第三方伤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在作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判决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公平,注意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赋予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人身损害金额,向“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司机追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就“醉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可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既没有垫付的义务,也没有全部赔偿的义务,其只在交强险范围中赔偿。最终来看,“醉驾”、“毒驾”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
●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未年检车辆没有年检,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买了全险的车主一定要记着去年检,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省得索赔时麻烦。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就大了。
●未年审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要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据,您可能就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了,想着自己回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出事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最好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
●撞到自己人,自己名下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当然这一条款不少人会说有些“霸王”,但目前来说确实是一个真实存在又存在争议的保险条款)。
●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