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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代理某银行诉三峡公司期房抵押借款合同案胜诉 (P920页)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于19959月与三峡公司签订21份《房屋预售合同》,并进行预售合同登记,房产公司并出具承诺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之后三峡公司仅支付20万元,19977月房产公司与三峡公司签署终止房屋预售合同的协议,明确双方同意终止所签合同的18份。19967月甲银行与三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银行放贷1000万给三峡公司用做流动性资金,同时三峡公司将合约中涉及终止的10套房产进行抵押并登记。三峡总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三峡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甲银行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三峡公司对签订协议的21份房产是否有处分权?对期房进行抵押登记,其效力如何?
首先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甲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承诺书,并提供当时预告登记的证明,作为银行一方完全有理由认为三峡公司具备充分的处分权,且银行与三峡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先于被告与房产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的时间,属于善意第三人。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已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仅仅是抵押标的期待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但是我国对期房抵押所获得贷款的用途没有做明确规定)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明确了被告三峡公司的处分权利,使法庭确认了抵押合同的效力。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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