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及民间借贷案件注意问题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及民间借贷案件注意问题
---杜凯律师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原告:张**,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身份证号码:*************,手机:13*******
被告:刘**,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某某小区 **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
2、从2011年2月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5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和原告为一般朋友关系,2011年2月4日,被告刘**、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张**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
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不还清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除应该偿还原告本金外,还应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职工,住渭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电话:13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出生,某某区某某花园某栋某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6)临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65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65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65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65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八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5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5万元。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35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5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65万的事实;……。
二、被上诉人康某做为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康某继承了其父康某某的遗产,因此康某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康某某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因此做为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康某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康某某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
三、上诉人并没有将任何钱用于被上诉人所说的渭南市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的投资。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65万元。
此 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唐某
2016年月日
附: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状书写及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并提交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可到工商局查询,也可以在工商局网站查询。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证人证言、录音、电子信息资料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 、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针对债权人的诉请,债务人的抗辩可能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