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际上明确了民间借贷归属于借款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民间借贷
纠纷形形色色,应注意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妥善适用,下面从借贷合同效力、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谈一下。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从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
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
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
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
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以认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
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
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在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需说明的是超出的利息不予支持,而非全盘否定合同的效力
。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
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
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
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
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
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
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
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
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笔者认为,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
律后果为宜。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
规定。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
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是民间借
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
》。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