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C诉某S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事宜的
代理意见
T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某C因民间借贷纠纷诉某S一案,起诉材料已于2016年X月X日由贵庭接收。基于“诉的利益”考虑,贵庭提出对本案立案事宜需要进一步研究。
就该问题,代理人收集了部分材料,并提出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关于“诉的利益”的基本理论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诉的利益的内容在于法院作出本案裁判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及实效性。必要性回答的是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回答的是法院能否能够通过判决达到实际解决纠纷的效果。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年某月某日将其打伤这一事实,法院审理该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效果,因为即使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打伤原告,也不会确定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诉,就没有诉的利益。
(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4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论诉的利益之判断》。
二、关于“诉的利益”适用的案例
判断确认利益的标准有三:
一是对象的妥当性。即确认之诉的标的,原则上应为现存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这一条件。
二是纠纷的成熟性。即因被告否定原告的法律地位,或被告主张的法律地位与原告的法律地位相抵触,从而给原告造成现实的不安或危险。本案中,原被告分歧巨大,纠纷激烈,已达到相当成熟的地步,满足起诉要求。
三是方法的妥当性。如纠纷当事人存在着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其他形态的诉讼等,则应认定不存在确认利益。本案中,原告已用尽其他纠纷解决方案,未能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08月11日载《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内涵》。)
三、上述理论在本案中的适用:
作为大陆法系诉讼法的重要理论基础,诉的利益理论解决的是通过法院裁判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问题。
本案原告之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问题可分解为如下两个问题:其一,法院有无必要通过裁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二,法院能否能够通过判决达到实际解决纠纷的效果?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答案都是肯定无疑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原被告之间纠纷确已发生并现实存续。
原被告之间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借贷关系的有偿与无偿。
原告方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借贷利益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成立无偿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方面持续提出高额利息要求。
原被告各自主张针锋相对,起诉材料中,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纠纷现实存续且分歧较大。
第二、原被告之间纠纷已经激化到相当程度。
纠纷解决可以有私力救济,中国老百姓普遍有惜讼心理。本案中,原告起诉是慎重的。作为一名经商多年的企业家,原告深知“诚为本、和为贵”的道理,若非纠纷激化到难以调和程度,不会轻易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借贷产生纠纷,被告委托第三人上门讨债,采取了拉横幅、高音呐叭、24小时跟随等方式,对原告的名誉、人身自由构成侵犯,甚至影响到了原告企业的正常经营。近期,又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担保人”即本案原告配偶经营的音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讨债”,导致原告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充分说明纠纷激化的程度。
第三、已用尽其他途径无法使纠纷得以解决。
原告为解决纠纷均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是多次和平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原告也曾多次尝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先后在2016年8月8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18日四次出警,由于处置经济纠纷不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处警结论多为“经济纠纷,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本案诉请解决的纠纷并未得到解决。
综 上:
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请贵庭依法及时受理本案。
代理人:张应天
201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