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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日期:2009-02-22    作者:王成律师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应予立案,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之不明“巨额财产”,指价值人民币超过三十万以上的财产,该财产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因此,正确理解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其准确计算巨额财产的数额,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法性的认定
    对于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的理解;既包括“拒不说明”和“无法说明”,也包括“说了但不明确而是做了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人对财产来源完全不作任何说明;二是行为人表示本人并不知道财产的来源,无法说明;三、行为人根本不能对财产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使司法机关无法核实;四、就是行为人的说明经司法机关查明不属实。笔者主张,行为人对财产来源的说明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以抽象、简单的借口式的所谓“说明”来搪塞。司法实践中“朋友赠与的”、“炒股赚来的”等说明其财产来源,又拒不说明那位朋友赠与或者参与股票交易的时间和过程等,显然没有完成说明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行为人完成了说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来源,且经查证属实。这种情况下,不管该种来源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包括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情况)均应将该财产排除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对象之外。另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具体来源,司法机关无法证实也无法否定该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法性的。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后一种情况,除非司法机关能证明被告人提出的财产来源是虚假的,否则应视为“能够说明”。有人认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经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被羁押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能力去证明。笔者认为,“说明来源”的义务与“证明来源真是和合法”的义务是不同的,行为人负有前一个义务而不应当承担后一个义务。被告人说明了来源,但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否定,有可能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责任而虚构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来源,也可能是侦查水平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宁纵毋枉”的政策。否则的话,容易造成某些司法机关不重视对被告人所提供财产来源的查证工作。总之,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阴线所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刑法第395条规定的“非法所得”,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你能罪的犯罪数额。实践中,一般是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其差额部分就是犯罪数额。这种计算方法已在《纪要》中得到表达。在具体计算时,应计算以下问题:
    第一,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收入的非法收入。
    第二,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第三,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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