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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挣脱尴尬?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将对《刑法》进行第七轮小规模修改。22日再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修正草案,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将最高判刑期限由五年增加到十年。

  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即可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判处死刑。相比《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不过5年的惩罚力度显然是轻之又轻,不仅不足以威慑犯罪,更有可能使之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

  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到10年,应该说是对此前量刑过轻的一次纠偏。但显然,这仍然不过是权宜之计,没有触动司法处罚失衡的根本问题。而这一切,我们有理由归咎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付之阙如。如若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就没有办法恰当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直接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上的犹疑,使这项独立罪名无法有效限制官员的贪欲,更使得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无法密切追踪官员财产的异常,非要等到“东窗事发”才能被动跟进。我们也不排除,在官员财产暗处运行的情势下,不知道有多少劣行昭彰的贪腐官员逍遥法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此成为“纸老虎”。

  毫无疑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分割。仅仅执着于后者的建设,却对培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者长期置若罔闻,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地位。立法机关俨若剜肉补疮的庸医,做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功,却不知釜底抽薪、斩草除根为何物。

  具体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显而易见,只有官员财产的阳光化和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行政法与刑法两大领域,但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立法机关如今的选择性立法,等于撕裂二者的有机联系,必定事倍功半。立足于反腐败事业的大局,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施展抱负和勇气,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有所作为,继而堵住官员贪腐的“管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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