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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02-22    作者:王成律师
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如何理解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的“身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地身体健康权利,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是其客观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然属于伤害罪的范畴,这同杀人罪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从客体的性质来说,某种犯罪的客体乃指这种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括这种犯罪的所有具体个案可能侵犯的合法权益在内。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人体组织整体的破坏例如割掉一只耳朵,二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破坏,如使人失明。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对未来出生的胎儿或者人死亡后的尸体进行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误将尸体当成有生命的人进行伤害的,视具体情况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二、故意伤害罪可否有不作为、非暴力手段构成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手段。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者神经轻微刺激并未伤及人体的健康。
四、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分析:凡是损害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者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者治疗后致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映,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准是看能否自行修复,一般来说,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复原,或者仅采用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需要特殊的护理。否则伤势就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五、对故意伤害罪如何正确判处刑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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