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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贷款公司对外放款36“记”(上)(附风险提示以及规避技巧)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系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金龙原创。
余律师专业领域:投资融资法律纠纷 /债务债权纠纷/P2P投资纠纷


笔者常年担任沪上一些P2P/贷款/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常年的合同审查、款项催收、诉讼代理以及执行等法律事务中,对于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纠纷的原因以及风险提前规避有着一些个人的见解,现将做出一些简要的梳理,希望对那些还在“野蛮”放款的P2P/贷款/投资公司有所帮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里我们所要提醒的只是没有取得贷款资质的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包括P2P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放贷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理财类公司以及一些没有取得小贷资质的贷款类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没有取得贷款资质,公司内部也没有建立一整套严格的风控体系和法律审查体系,往往都是“野蛮机械”地操作放贷以及催收的事务。所以往往导致公司的单子逾期率以及违约率很高,再加上对外融资成本,从而不得不变相提高放贷的利率,最终构成这样的死循环。实力雄厚的放贷公司有的凭借自有资金,有的凭借着集团内部的输血,有的依靠关联公司的调剂勉强支撑。如果资金实力不强的公司且融资能力不行,那么随着放单数量的提升,那么违约率也是不断升高,资金链断裂或者破产是迟早的事。
放款第一“记”:现金非王,流水最强
民间借贷在各方主体的关注点不一样,出借人最关注的是利息,借款人最关注的是本金,而法院最关注的是出借的事实以及出借过程。作为放贷方如何证明己方完成出借义务才是保证日后顺利能收回本金的前提。故对外放款中,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款项,法院对于有着流水的借款也是认可度非常高的,可以说,得流水者得胜诉。随着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审查越来越严,如果仅有借条而没有相应的银行流水的佐证,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故放款如何证明款项已交付最好额证明方法是银行转账+收条。
放款第二“记”:要想借款黄不了,担保不可少
担保就像是一把锁,给予借款的安全性上增加了一层保障,担保的方式很多:譬如抵押(房产抵押或者其他的资产抵押)、质押(车辆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以及保证(借款人提供资产状况或者由履行能力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或者提前违约,放款方即可对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或者去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所以,笔者不建议进行信用借款,不管是小额借款还是鉴于借款人借款时的资信财力状况,毕竟这些都是会随着时间或者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然也有一些专门做小额借款的业务,如果每笔单子都设置担保,可能手续复杂导致客户流失,但是这也要看该客户的历来征信记录以及综合还款实力来认定是否增加担保,而并非每个小额的都不设置担保,毕竟借一笔跑路费的大有人在。
放款第三“记”: 借款利率要合理,超过上限要隐去
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两个点的上限,也即年息24个点,超过部分无效(但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36个点之间的利率标准以及支付的不得再要求放款人返还,未支付的可在24个点以上的部分不再支付;如超过36个点的年息则无效,不管有没有支付)。所以像P2P或者其他贷款公司放款切记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书面约定超过上限的利率标准。但据笔者所知,一些贷款公司采用其他方式规避利率上限,如采取提前扣除利息(当然走账走全款,利息只是随后以取现的方式支付)。只要对方无法证明利息提前扣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款人关于提前扣除利息的主张,之恩能够根据现有流水证明出借人以及放了全款。
放款第四“记”:借款人身份须核实,送达地址要真实。
借款人的身份问题以及送达地址问题在借款中尤其注意核实,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以及本人真实姓名。一般贷款公司以及P2P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居住地以及户籍地以便今后催款、诉讼需要。但是我们建议,要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明确约定双方的有效的联系地址作为今后送达的法定地址,由于乙方任意变动地址而不想对方通知,那么书面约定的地址今后如无法送达,则过错责任由擅自变更方承担(今后找不到人,则直接按照其户籍地公告送达)。此外也要防止借款人故意写错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出现了借条上的姓名与打款账户不一致。此外一定要核实对方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书写的身份证号是否与其身份证上一致。,或者让其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自己姓名。
放款第五“记”:管辖法院要约定,就近诉讼省成本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到底是去哪里的法院,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可在被告所在地,可在原告所在地。但是如果借款发生在甲地,而原被告的户籍地都是在外地。当然法律规定可在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但是现实情况,办理居住证的很少,有的人在某个城市居住了十几年,也不会去办居住证。就拿上海来说,如果原被告都不是上海户籍,而且原被告都无法证明在距离起诉有着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法院只认居住证上的居住期间)。所以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放款方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上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就近法院。不然小额的诉讼都要往外地跑,可见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会增加维权的难度。
放款第六“记”:出借人选择要谨慎,最好选择自己人
由于我国对于未取得贷款资质的一般公司禁止其主营放贷业务,故现在市面上的一些P2P、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对外放款都是以个人名义放款。当然放款人一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是关联公司的控制人亦或是员工。这里需要着重说一下,如何选择放款人,选不好,有可能连债权都会丧失。笔者担任一些贷款公司的法律顾问,已经不是一两回遇到这样的事。放款人也就是公司员工,之后该员工在债权未收回期间离职,从而导致后期的诉讼以及执行带来很大不便。需要一该员工名义提起。甚至有的员工以此要挟支付其好处费或者工资,不然不予配合。所以在选择放款人的问题上不得大意,因为涉及到名义债权人,如果该名义债权人不配合的话,那想顺利回收这笔债权可真的要一波三折了。
放款第七“记”:股东法人不放款,放款人须与公司无关联
本条针对的是一些线下的P2P公司,这类公司一般以公司名义充当贷款居间人,然后再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活着股东名义经该P2P公司“推荐”后,向借款人放款。注意:法院在审理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公司居间借款的情形,法院会审查放款人与该公司什么关系,因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都可以在网上查询,都是公示的。所以法院一旦查实属于公司居间,公司法人或者股东放款的话,一般都会认定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而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放款第八“记”:押房押车不可靠,抵押登记才最好
现在有的贷款公司放款时也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包括押上房产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或者索性将车辆也押上,但是这样真的有保障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制度,房产、车辆抵押需到产证中心或者车管所去做抵押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还有,押上这些原件,对方可以分分钟申请遗失补证。此外押车更是不可靠了,甚至有的贷款公司将车辆以及所载的沪牌一起共同估值来认定贷款额度,等到官司打赢了,却发现没法执行。因为车辆所有人跑路以及沪牌没法拍(要统一由国拍中心回收)。最终到手的只是一堆“废铜乱铁”。
放款第九“记”:融资要谨慎,非法集资要远离
大部分P2P/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毕竟是有限,随着业务的开展以及前期资金的出借期限未到或者出现大范围逾期,导致手头现有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出借需求。有的贷款公司或者P2P就会向熟人或者圈内的资源集资,承诺他们回报率,甚至有的贷款公司公然发行所谓的“理财产品”,让不特定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从而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上一批投资者到期本金或者利息以及对外再次放款。如果不出现资金断裂问题,一切运行正常,资金出入有序。一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一旦出现资金断裂导致投资方“挤兑”,那么后果就是涉嫌非法集资了。根据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数额达到50万以上或者人数达到30人就踩到法律红线了。
放款第十“记”:风控要做好,哪怕单子少
良好的风控管理体系,可以讲一部分劣质客观过滤到,从而减少坏账率。有的贷款公司初期为了扩张,不断地接受单子,后期以至于不得不面对大量逾期或者违约的案子,甚至有的借款人跑路失联也是常有的。高风险的贷款单子通常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1.信贷业务部经理的刷单行为;2.公司整体战略以业绩为指标;3.公司经常接受外面同行的“跳单“;4.风控部受制于业务部;5.风控部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风格标准;5.公司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时候催款、追债以及执行的团队;6.公司以高额利息去填补前期的坏账损失。这些往往都是一些贷款公司走向”死亡“的直接原因。
放款第十一“记”:动态管理很重要,催款追索要抓好
放款后对借款人的风控管理,始终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高效及时的催款以及临期违约的提醒包括违约之后的督促、定期的回访和客户提供贷款信息的核实等都需要一个催收团队去完成。高效务实的催收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必要的违约单,尽早发现问题单以及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以及及时追索已经违约的贷款,根据借款人状况制定还款计划,协助借款人进行资产整合、变现。当然也有的贷款公司将上述催收事务委托给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者商账催收团队。做到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保全,及时执行。
放款第十二“记”:借款不借单身离异汉,夫妻一人借两人还。
贷款业界流传着:不要将款子放给离异之人,是有一定道理的。单身离异的人借钱根据实践经验大部分用于还债、赌博或者其他非投资性消费中。所以违约案例中,该类人往往也占到大多数。二来,单身离异的借款人往往在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不能追索其他主体。而已结婚建立家庭的借款人,往往偿债能力较之单身离异者要高,此外如果借款一方是夫或者妻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如果借款一方为男方或者女方,诉讼一般会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只要其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系非法债务或者明确约定为借款人本人还,那么另一方要承担清偿责任。
放款第十三“记”:愿意接受高利息,定会无还款之本意
有一类借款人不能提供任何担保,按照正常的贷款走,其根本无法获得贷款资格。然而为了获得贷款,愿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代价来获取本金。这种借款人大部分并无真实还款意愿,只是怀有赌徒心理,拿到本金后,今后有钱还就还,无钱当然也做好了跑路的打算。那么你借的这一笔本金或许就成了他的跑路费了。所以愿意接受高息的并不是好事,综合评定贷款人还款能力才是王道。同时你图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图的是你的本金。再则,高利息如果“操作不当“因其违反了法定利息上限,如果走司法途径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放款第十四“记”:约定提前还款事由,借款未到期不用愁。
借款期限未到期,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提前还款。如果贷款公司发现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朱阿姨财产或者不正当减少财产,而又不能采取任何措施,这样债权的执行就没有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前要求还款的情形包括双方约定提前还款的事由,一旦借款人在期限内出现约定的事由,那么出借人即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也就是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约定哪些事由可以提前要求还款?譬如: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失联、拖延支付利息、转移财产或者不正当减少财产以及不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或者银行流水等等。
放款第十五“记”:住房抵押别轻信,执行风险不可估
有一类借款人名下资产看似很雄厚,比如名下有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且借款人愿意以该房产作抵押去借款。这种单子是众多贷款公司愿意操作的,也是属于优质的单子。但是,往往借款人拿到钱后,就会违约还不上钱。此时贷款公司会保全执行该套抵押房产。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该房产内挂了好几个户口且房内居住着老年人。法院执行该套房产也是困难重重。虽然法最高院明文规定,执行不受唯一一套住房的限制,但是由于该房内有着几个户口,且有老年人在内居住。一旦执行无法落实老年人居住权。到此,执行法院往往都会知难而退,该房根本无法拍卖,就算能拍,竞拍人了解房屋现状后,也会知难而退。那么借款将无法通过执行得到清偿。所以建议在做房产抵押借款时,要留意一下房内有几个户口,这里都是坑。
放款第十六“记”:签订买卖、租赁合同作担保,效力不受法院保
笔者也关注到市面上一些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再与借款人另行签订一份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目的是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则贷款公司就依据该份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约定的租金,要求借款人变卖或者交房,以期能保障债权。想法是好的,形式上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此种担保方式并非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名义担保借款的,一旦查实确属担保性质的,法院要求对方变更诉讼请求,即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如果不予变更,法院将驳回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查实所谓买卖、租赁合同系为借款做变相担保的,那么法院将不予认可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鉴于篇幅,笔者先列出16中贷款风险提示,下次再列出另外16风险提示。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导致借款违约率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不是借款人诚信意识不强,而是违约的成本过低。追索借款的成本过高导致债权人往往知难而退,更加增长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所以,要想保障债权的安全,必须在放款前做好预防措施,提前过滤一些不良单子,最大化的使得债权得以合法安全以及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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