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P2p等贷款公司对外放款易被认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为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余金龙律师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目前在民间金融领域,债权投资(也即民间借贷)可谓独领风骚。各种形式的放贷都有,有的直接放贷(即出借人与借款人都为真实借款合同双方),有的间接放贷(即为了规避某些放贷风险,而采取委托第三人放款)。据笔者所知,除了具有放贷资质的实体能以公司名义放款之外(如银行具有小贷资质的贷款公司),其他民间放贷机构只能以某个关联自然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放贷,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亦或是员工以及其他与公司有着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笔者在常年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结合实务经验,现对目前市场上一些没有取得放贷资质的公司(如P2p公司投资类公司以及各类无资质贷款公司)在对外放贷过程中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放贷公司直接以公司名义放贷。法院认定倾向:无效。
以前法院对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企业对外放贷的效力倾向是认定为无效的,后来,随着国层面对于民间金融的放开以及企业融资成本的增长,法院逐渐对于企业借贷的效力予以认可,但是认可的也是有前提条件的:1.企业对外放贷是基于偶然的资金周转;2.企业对外放贷不是以收取贷款利息为主要业务来源;3.无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早期的放贷公司一般对外放贷直接以公司名义放贷,诸如某某投资公司直接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发生纠纷后起诉法院法院也不一定因此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而是基于审查如下事实:1.该放贷公司是否以放贷作为主要营业收入;2.该放贷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3该贷款公司以往的放贷记录是否已有多次;4.借款交付的事实以及利息计算有误超出法定上限。以上事实法庭调查下来,综合予以认定是否为以贷款为主业,如该公司被法院认定为专业放贷公司,则法院一般会以违法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第53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该行为同时扰乱了国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公司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对外放贷,这是国认可的。
第二种情形:放贷公司以其在职员工名义进行放贷。法院认定倾向:区别对待。
1.法院查不出放贷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无其他关联证据佐证放贷公司与该员工的关系的,法院认定倾向:有效。
笔者曾代理一p2p公司的到期债务的催收代理案件。连续代理了6件案件,该案中,贷款公司均以其公司一名员工的名义对外放款。法院一般对待此类案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庭审中,法院对于借款人与贷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关系进行了审查核实,因无法查实该员工的真实身份,且自然人放贷的话,法院一般不会要求出借人提供放贷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尽管对方律师主张,借款人与该员工所属的公司签订过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主张出借人系由贷款公司控制,借款应被认定为贷款公司放贷行为,最后,因对方无法证明出借人与贷款公司(中介方)存在着关联关系,法院遂认定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2.法院查实放贷公司与名义出借人(员工或者是股东)存在着劳动关系或者投资人关系的,法院认定倾向:无效。
此类情形,如果名义出借人(即放贷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出借的资金系其账户直接转给贷款人的,因为有直接的银行转账流水,再加上被告也未对原告与背后的放贷公司的关系提出质疑,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再审查名义出借人与背后公司的关系,从而直接认定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性质,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名义出借人只是对外签订借款合同,而放款环节却是由背后的贷款公司直接放贷给贷款人。法院在针对此种情形时一般重点审查名义出借人与背后的贷款公司的关系(包括调取社保记录或者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以证明之间的关联关系)。故,一些p2p贷款类公司在对外放贷时,一般不以名义出借人账户放贷而是用公司直接走账或者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走账,尽管事后在面对法庭调查时可以说是委托出借,即名义出借人委托其对贷款人放款,这样也不会对法院认定产生多大的影响,只要法院查明了名义出借人与贷款公司关系的话,任何答辩都是苍白的,法院会以合同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第三种情形:放贷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放贷。法院认定倾向:区别对待。
1.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确系法定代表人个人对贷款人的借款,且出借资金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自有资金,法院认定倾向:有效。
一般法院也不会主动去审查出借人与某某贷款公司什么关系,但如果整个借款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贷款公司的痕迹,比如中介此次贷款走账亦或是其他授权行为,再加上被告提起质疑,法院才会去审查关系以及出借资金的来源。实务中,只要贷款公司未在涉案借款中有过任何参与行为,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合法有效。至于贷款人质疑如无证据佐证,法院都会判决有效。
2. 经过法庭审查,认定虽然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对贷款人的借款,但系背后的实际放款人是贷款公司,或者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变相提前扣除利息或者违反计取高利息。法院认定倾向:无效。
该种情况一般在整个借贷过程或者还息过程中,背后的贷款公司有着参与行为,比如参与放款/参与收取利息/参与中介或者其他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要求出借人提供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也有的法院自行查证,如查实名义出借人与贷款公司有着某种联系,法院一般还会在审查名义出借人是否系偶然放贷还是有过放贷记录,最后综合认定是否是其个人放贷行为还是公司放贷行为.如果法院认定系公司贷款行为则一般判决无效,

以上具体分析p2p等贷款公司对外放贷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裁判。但是笔者在具体承办各项债务纠纷时,还有一种情况也是要引起广大贷款类公司注意的:就是目前市场上大多数贷款公司是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放贷的,而且在法院认定时,一般也会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最近有的法院逐渐建立一种叫“职业放贷人”记录,具体为某一区域法院,如市级法院或者省级法院内部系统建立放贷人案例统计制度,如在区域内法院发现某原告在本系统内有过一定数量的放贷案例,则审判法院需要重点审查该放贷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或者背后有无职业放贷机构,且在庭审中法院要重点审查放贷资金来源出借过程以及双方关系利息标准等事实,综合认定借款合同效力。这也给贷款机构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放贷操作过程中注意避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