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房产买卖恶意串通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产买卖恶意串通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顾本勤与苗芳是夫妻。2010年5月10日,顾本勤夫妇与周锡、庄云燕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锡夫妇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顾本勤夫妇。顾本勤夫妇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顾本勤夫妇为履行过户义务。顾本勤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二审审理后最终依法判令周锡夫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涉诉房屋过户给顾本勤夫妇,诉讼费由周锡夫妇承担。2011年6月,在该案二审的过程中,周锡夫妇与张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涉诉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璐。
因苗芳与周锡为理房屋过户已共同办理乌鲁木齐市二手房网上签约申请登记,周锡、庄云燕与张璐无法申请办理二手房过户登记,周锡、庄云燕与张璐即通过大德公司以一手房为名办理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告登记申请,将周锡、庄云燕出让的房屋变为出让方为大德公司,买受人为张璐,购房总价为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三十元。
人民法院就顾本勤夫妇起诉周锡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周锡、庄云燕未履行义务,顾本勤、苗芳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将购房款一百零九万元交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周锡、庄云燕与张璐即通过大德公司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璐名下。故请求法院判决周锡、庄云燕与张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本勤、苗芳与周锡、庄云燕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顾本勤、苗芳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已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对顾本勤、苗芳的请求给予支持。周锡、庄云燕在该案的上诉期间恶意与张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因苗芳完成过户前的网上签约申请登记、交纳各项税款的前期准备工作,造成周锡、庄云燕与张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法履行。
遂判决:周锡、庄云燕与张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张璐不服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以一百五十万元的价格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并将该房产过至其名下,一审法院以税票为据,认定其与周锡夫妇恶意串通,并认定其与周锡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周锡、庄云燕亦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将房屋转让给张璐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璐是善意的,并房产已过户,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在再审中称,其对房屋涉诉情形毫不知情,且按市场价格支付的房屋款项160万元,该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其亦装修入住,故其与周锡、庄云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属有效合同。
张璐在原审及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本案所涉房屋缴税过户的手续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办,目的是为了避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如何缴税的情况并不知情,张璐亦不可能知情。
再审法院判决
1、撤销前两审的民事判决;
2、驳回顾本勤、苗芳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顾本勤、苗芳以张璐与周锡夫妇恶意串通,损害其二人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张璐与周锡夫妇就本案所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顾本勤、苗芳主张张璐在其二人与周锡夫妇就本案所涉房屋另案诉讼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张璐对本案所涉房屋办理过户时将本属二手房买卖的房屋作为一手房缴纳契税的行为,证实张璐对本案所涉案房屋涉诉,不能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情形是明知的,故张璐与周锡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关于张璐对本案所涉房屋涉诉的情形是否是明知的问题。张璐在购买房屋后,办理缴纳契税时虽是按一手房买卖缴税,地税局留存的文件中所登记的出卖方亦登记为大德公司。但张璐在原审及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本案所涉房屋缴税过户的手续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办,目的是为了避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如何缴税的情况并不知情,张璐亦不可能知情。顾本勤、苗芳在一审中提交的张璐用以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第四联)上备注部分虽为二手房,与在地税局留存的契税完税凭证(第五联)备注部分为商品房不一致,但该第四联亦为红色印章,并无涂改痕迹,不足以证实张璐对该凭证进行过涂改。
依据本院再审查明事实,苗芳与周锡申请的二手房网上签约已于2011提6月9日注销,张璐与周锡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早的时间为2011年6月13日,而申请缴税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证实张璐在与周锡、庄云燕签订合同及办理缴税过户手续时,该房屋属于可交易的情形。地税局留存的虽载明合同签约日期为2011年6月2日,但上述表中载明的出卖方为大德公司,张璐其之前并不知情,该表格中的合同签约日期系代办人员为避开十天的申请期,当天办税,自行填写的。而顾本勤、苗芳在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的大德公司出具的证明亦证实上述《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告登记申请书》非其公司出具,故上述纳税表及申请书亦不足以证实顾本勤、苗芳主张的张璐在2011年6月2日即就本案所涉房屋与周锡夫妇签订过合同,张璐签订合同后因该房屋已被他人申请二手房网上签约无法办理过户而以变更房屋属性的情形办理的缴纳税费的事实。
所以,张璐购买房屋是为了自己居住,其对所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在购买后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被申请人顾本勤、苗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张璐在本案所涉房屋买卖中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行为,尚不足以证实张璐与周锡夫妇就本案所涉房屋2011年6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涉诉是明知的,更不足以证实张璐与周锡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故意侵害顾本勤夫妇利益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目的指向。张璐在缴纳契税时规避税收征管的行为,是对税费征管行政管理关系中依法纳税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影响其购买房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不能仅因张璐系在顾本勤、苗芳与周锡、庄云燕就本案所涉房屋另案诉讼期间与周锡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张璐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存在通过变更房屋属性、变更房屋出让人、隐瞒房屋转让价格、逃避契税等方式将房屋过户的情形,就认定张璐与周锡夫妇恶意串通。此等情况下,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