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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叶庚清律师

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2)行为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例如,行为人误认为一只熊是其敌人而将熊杀死的,虽然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没有剥夺人的生命权,因此不够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结果
本罪是结果犯,构成直接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死亡结果为要件。
(5)因果关系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事实层面
(一)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从轻与减轻
1.《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即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上述情节并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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