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出席婚宴时,因酒店地面湿滑导致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023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的医疗费,但被告以原告的摔伤系其自身不注意、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个体经营的酒店就餐,被告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摔伤系其自身不注意的抗辩事由,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事由,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原告受伤及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俗理解就是指经营者在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当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几个要素:一是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就是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二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是指消费者及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四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了该作为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评判标准
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首先,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就本案来说,经营场所的地面湿滑,就是在经营环境的设置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经营场所应当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消费者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第三,安全监控及保护义务。当第三人意图或正在经营场所针对消费者或其他人员进行侵害时,经营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致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第四,经营者要尽到及时的救济义务。当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作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的在场者应当实施及时的救济。最后,该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属于经营者可以掌控的范围之内。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经营者安全义务的案件中,如果是因经营者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免责事由
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侵权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的故意、过错责任相抵和不可抗力,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如果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在受害人过错的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侵害是因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侵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