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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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梁老伯和同事们参加由南宁市某旅行社组织的一个旅行团。出行前及旅途中,导游均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且对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做过多次强调。途中,梁老伯在旅游地的酒店用餐后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髋骨部位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过司法鉴定,梁老伯的受伤部位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梁老伯将旅行社和酒店起诉到法院维权。(来源:中国普法网)
【律师点评】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等,应事前说明、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上述旅行社的旅游线路安排,包含在某酒店用餐,该用餐属于行程中的一项旅游服务项目。因此,旅行社应对用餐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事前进行说明、警示并采取措施防范。
而梁老伯作为一名年事已高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认知。在酒家用餐时,梁老伯应对自己在旅游环境中的人身安全保持较之普通生活中更高的注意,故在此次事故中,梁老伯应负主要的责任。其次,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有更加敏锐的风险意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义务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提示,并尽力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疏于尽到上述义务,视为未完全尽到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酒店应在用餐地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旅游者潜在的危险,但其并未提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