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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异议如何成立?(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10-30    作者:张书正律师
二、第二个要件——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关键词二:“占有” “占有”首先是自然事实概念,意思是对物的控制支配状态,同时,具备合法依据的“占有”又上升为法律事实,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对于买受人“直接占有”、自行居住,符合“占有”条件基本没有疑问,但在买受人“间接占有”不动产时,是否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的条件不免有所争议。《合同法》及《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特殊的交付形式,即“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落实到不动产的交付问题上,分别表现为下三种情形:情形一、买受人原来是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继续居住,算不算房产已经交付?;情形二、房产原来由业主自住,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后,立即将不动产返租给业主,此时交房是否已经完成?情形三:不动产事先已经对外出租,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后取得管理和收租的权利,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取得房产?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买受人都已经实现了对不动产的控制和支配,无须限定必须本人居住于其中,均应认定为属于“占有”。“占有”概念,重在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并不限定权利人必须亲力亲为,法律认可的“占有”方式包括“间接占有”,买受人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实现对不动产的管理控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商用写字楼、商业店面,均以出租作为常见用途,仅限定买受人自行居住在内才属“占有”,不符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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